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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党组议事规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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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党组议事规则
五、议题的讨论
、会议按预定的议事内容讨论发言。
、会议讨论问题既要集思广义,又要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汇报人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发言的同志要开门见山,抓住要点,紧扣议题发表意见。
、讨论决定人事变动、推荐人选事项,与会党组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如果原拟人选被否决,应按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再议,不得在本次会议上临时动议,决定其他人选。
、会议讨论议题时,如果出现重大分歧,不得匆忙做出决定,应通过反复讨论,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除必须紧急处理的问题外,可放到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六、表决
、党组会议决定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表决时,既可采取举手的方式,也可采取口头一致通过等其它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党组会议的决议必须由应到会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赞同,方可有效。
、对需要做出决议的议题,要逐项表决;干部推荐、交流应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合并表决。
七、决议的执行
、对党组会议的决议,所有党组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区委有关部门或区纪委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
、决议形成后,各分管党组成员要认真组织实施。各承办部门要按要求时间将贯彻执行情况报综合科。
、综合科要及时撰写、整理党组会议记要,并建立决议事项督查制度。
、决议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变更,必须召开党组会议集体决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党组会议研究的内容具有保密性或未经批准不应传达或公布的,与会同志要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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