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条安全监控系统因设备质量或管理不当,而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影响全矿井系统运行时间超过 小时,或影响一个采区系统运行时间超过 小时,或单个采掘头面时间超过 小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三十四条安全监控系统因矿日常管理、使用、维修不当,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影响全矿井系统运行时间达 小时,影响一个采区系统运行时间达 小时,或单个采掘头面时间达 小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九章对隐瞒事故行为的责任人行政责任追究
三十五条隐瞒工伤事故或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给予所在单位的安监处长“黄牌”警告;度内累计出现两次的引咎辞职。
三十六条科(区)基层单位隐瞒工伤事故或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给予科(区)长行政撤职处分。
十章其他过错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
三十七条凡因采购或自制的生产用的材料、物品、备件、设备不合格,或者因供应不及时而造成人身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采购、加工、验收等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同时并处XX 元以下罚款。
三十八条事故后发生,由于汇报不及时或组织、指挥抢救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
三十九条发生工伤事故后,因医院出动不及时或抢救不力而造成工伤死亡的,视情节轻重,对医院院长、分管副院长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其他参与抢救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四十条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对基层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或者已发现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二级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发生的,或者发生一次重伤- 人以及死亡 人人身事故的,对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发生一次重伤 人及以上事故或一次死亡 人及以上人身事故的,对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十一章附则
四十一条对矿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考核罚款,按某矿司(XX) 号及某矿司(XX) 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其它特殊违规行为,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四十二条职务过错责任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从重处理:
()一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职务过错。
()对调查人、投诉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职务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销毁、隐匿证据或破坏现场的。
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过错责任或从轻处理:
() 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致驶能正确履行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