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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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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生产车间存在重大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
六章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及本质安全程度评估不达标单位的行政责任追究
二十一条在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检查验收中,某一专业不达标或被评定为d 级的,对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黄牌”警告。采掘工作面、机电、运输、通风、巷修专业不达标或被评定为c 级的,对相关区队的行政负责人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c 级的,其所在区队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二十二条度内同一专业连续两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d级的,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引咎辞职。
二十三条度内,矿井出现一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d 级的,对主管矿长、安监处长“黄牌”警告,矿井连续两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d 级的,主管矿长、安监处长引咎辞职。
二十四条地面厂处及非煤企业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注:因伤亡事故的影响使矿井或专业降级不达标的除外。
七章关于安全培训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二十五条集团公司新聘用的矿、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副职,下同),在半内仍未安排其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而上岗的,或者对在岗矿、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安排其进行复训的,对集团公司教培部门和组织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十六条基层单位新聘用的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半内仍未安排其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而上岗,或者对在岗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安排其进行复训的,给予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二十七条要害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对责任单位科区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要害工种未按规定安排复训的,对基层单位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十八条普通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未按规定安排其复训的,对责任单位的科区级主要负责人和基层单位教育培训部门的分管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二十九条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安排上岗的,对责任单位的科区级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因未按审定的培训计划内容进行教学,或者因出卷人、监考人、阅卷人不负责任而导致较大数量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对责任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 元以下罚款;因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而造成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责任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敬告处分。
三十条违反集团公司教考分离规定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八章对安全装备、安技措费用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三十一条安技措费用未按规定提取、未完成计划或挪作它用的,给予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三十二条本质安全型装备计划不落实的,给予矿、处级分管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对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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