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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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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法定收据、清单。
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正确使用执法文书,依法执行送达制度。
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章 行政执法考评
二十三条 局每对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评。
二十四条 考评内容:
(一)国土资源部、某某国土资源厅、某政府关于推行执法责任制和本制度有关内容的落实情况;
(二)行政许可情况(受理、审批件数、对错率、结案率);
(三)收费情况;
(四)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受理、结案率、对错率)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及对错率。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作为先进评比和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十五条 对执法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干部晋升和评定先进部门、个人的重要依据。
六章 附则
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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