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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聘用及考核管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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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聘用及考核管理办法
十六条:以身作则,充分调动本部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十七条:做好本部门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形成团结一致、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
十八条: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五章 中层干部的述职及考核
十九条:对中层干部实行度责任目标考核制度。考核方式分为自我总结、领导班子认定和职工评议相结合三种形式。
、自我总结。每终,中层干部要对本度个人工作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并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总整理,存入个人档案。
、领导班子认定。领导班子根据中层干部度工作业绩,结合干部自查情况,对其进行度工作认定。认定称职的,递交职工大会进行评议。
、职工评议。领导班子认定称职的中层干部,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述职。职工以无记名划票方式,对中层干部述职情况表决意见。获票超过总有效票数的%以上的,为考核称职;超过%以上的,为良好;超过%以上的,为优秀;%以下的,为不称职。
二十条:中层干部的考核及述职,每进行一次。具体时间,按照所长办公会安排执行。
六章:对中层干部的奖惩及临时任免
二十一条:为激励中层干部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在以下情况下,应对其给予奖励:
、在度考核中获得优秀的;
、在业务考评中成绩显著的;
、在专项任务中有突出表现的;
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二十二条:中层干部应树立良好的道德情操,具备一定的业务管理水平和良好的心理、政治素质,对工作要科学地进行统筹安排,不得因工作失误影响单位整体形象或造成经济损失。有如下情况的,由所长办公会研究予以停职检查或就地免职:
、由于工作安排不周、措施不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受到政法部门处理的;
、监守自盗,损害集体利益的;
、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故意制造混乱,影响单位安定团结的;
、不服从领导安排的,对单位政策强烈抵制,拒绝落实的;
、弄虚作假,向领导隐瞒真实情况,导致领导决策失误的。
二十五条:因职位空缺,需要立即补充中层干部的,领导班子可以临时任命。但试用期满后,仍需通过职工代表或本部门人员评议。
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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