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六十条、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六十一条、企业发生的度亏损,可以用下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内延续弥补。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等弥补。
六十二条、企业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六十三条、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度向投资者分配。
六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当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
六十五条、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六十六条、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九章 外币业务
六十七条、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六十八条、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六十九条、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为中间价,下同),或者当月日的国家外汇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