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坚持扶贫资金公示制,不准弄虚作假。
三、要切实按各级各类扶贫资金规定的用途和对象使用扶贫资金,不准改变各类扶贫资金的使用用途,或者将扶贫资金用于扶贫对象以外的任何单位、企业或个人。
四、要坚持执行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不准向任何单位、企业或个人收取任何形式的扶贫基金。
五、要减轻扶贫项目单位和扶贫对扶贫对象的负担,不准收取任何形式的项目准备费。
六、要坚持廉洁奉公,不准扶贫开发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家属、子女以任何名义使用扶贫资金从事经商,办企业和报销各种费用。
七、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准扶贫开发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回扣、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和礼品。
八、要认真执行《会计法》,不准以任何形式私设单位小金库,帐外帐,或把扶贫资金拨下去又回收单位私用。
九、要对所有破产、倒闭的扶贫项目进行专款审计,不准国家扶贫资金流失。
十、要执行党政机关与企业脱钩的规定,不准扶贫开发机构以任何形式经商、办企业、搞挂靠等形式收取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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