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党政工领导干部代表,分配到各车间参加选举。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离开原选举车间,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车间按相应条件和规定的选举程序及时补选,并报厂工会委员会备案。
十条 各车间在职工代表选出后,应按统一要求填表,报厂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批准,方为有效。经审查批准为正式代表后要向本车间职工公布。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要向职工代表大会作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十一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一般管理人员约占%;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青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比例。
十二条 职工代表按各车间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车间可组成联合代表团,推选团长人,副团长人。车间工会负责人一般应为代表团团长人选。
十三条 根据需要,每次职工代表大会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代表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对本厂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事项有知情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本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厂部同意组织的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厂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依法接受职工的监督。
十六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车间的职工负责。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选举车间有权按规定的程序罢免职工代表,并报厂工会委员会备案。
(一)因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不履行代表义务,无故两次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
(三)因停薪留职、长期病假,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
十七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延长至任期期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四章 组织制度
十八条 厂部要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人数,为全厂在岗职工总数的%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