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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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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除国家有明文规定的以外,单项损失不足万元的,由企业自行处理,报主管部门备案;单项损失在万元以上,不足万元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单项损失在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六、企业的各种待摊费用要严格管理,如实分摊,不得用多摊或少摊的办法来调整报告期的利润,掩盖本期的实际财务成果。待摊费用应按受益期分摊,但分摊期限一般为,最长的不得超过两,受益期不明确的,应在个月内摊销完毕,可以跨度分摊。
  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二十三条 企业专用基金,是指除了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以外,经国家财政部门批准建立的具有特定来源和专门用途的基金。
  (一)企业专用基金包括: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承包风险基金;企业基金;放映设备更新基金;生物制品重大技术改造基金;城市专业影院维修改造专款等。
  (二)专用基金的管理原则
  .严格按国家财政核定的比例或数额提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提取比例或数额;
  .专用基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挤占或挪用;生产性基金,不得擅自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或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擅自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性支出;
  .专用基金的使用,要贯彻“量入为出,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计划安排,不得超支”的原则,精打细算,合理、节约使用;
  .要划清基本建设投资、生产成本和各项专用基金的界限,不得将属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专用基金的开支挤入生产成本。
  二十四条 更新改造基金
  一、更新改造基金,是企业为更新改造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专用基金。
  企业的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要编制度计划,如资金不足可向银行贷款。
  二、更新改造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
  (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
  (三)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时收回的残料变价收入;
  (四)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
  (五)按规定留给企业的治理“三废”产品净利润;
  (六)按规定留用的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利润;
  (七)已投保的固定资产损失的保险赔偿收入;
  (八)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拨入的更新改造基金;
  (九)更新改造基金存款的利息收入。
  三、更新改造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设备更新和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重建;
  (二)用于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的开支;
  (三)用于综合利用原材料、处理“三废”等措施的开支;
  (四)用于劳动保护措施的开支;
  (五)用于零星固定资产的购置,零星自制设备和零星土建工程的开支;
  (六)用于归还更新改造基金借款利息的开支;
  (七)用于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以及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的支出;
  (八)以专项借款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如果中途报废或工程竣工后没效益,按规定以更新改造基金归还的借款本息;
  (九)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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