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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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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二)占有单位在评估机构进驻之前个工作日内,应向某地财政局书面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某地财政局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三)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占有单位应于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日内上报其主管部门初审;
()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报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初审;
()各委、办、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报各委、办、局初审。
.经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占有单位最迟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某地财政局提出核准申请;
.某地财政局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某地财政局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
(四)占有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某地财政局报送下列文件:
.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某地财政局予以核准的文件;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细表及其软盘);
.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五)某地财政局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
.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其他。
十条 除本办法九条规定的核准项目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某地财政局、国有资产授权单位(以下简称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主管委、办、局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管理。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及无上级主管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某地财政局负责。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以下企业,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由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委、办、局负责。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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