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管理规章制度一般来说,股份制公司(包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应该是建立在现代企业制度之上的法人治理结构,它的组织与行为首先要受《公司法》的规范,其次在经营层面上要受到《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与规范,因此,凡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这是所有股份制公司的母法,其作用及意义相当于国家层面上的宪法,它的制订既有公司成立形式要件上的必要(比如工商注册登记),也有实质内容上的必要(如规范公司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等重大问题),但是它无法涵括(也不宜过多涵括)企业管理中存在的所有问题,此时就需要在它的指导下另行制定一些企业内部的其他“子法”,对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比如针对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要制定《公司高级人员管理规章》,对实际经营者的总经理、中层人员及所有员工要制定《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在一个管理规范的股份制公司内,企业管理制度在公司所有员工面前都应是一视同仁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应当有例外的人或事,一个外聘而没有股份的总经理与一个从事门卫岗位的普通员工在公司管理制度方面是不应该有区别的。假设在公司上述几种层次面上的管理规范都得以认真落实,那么无论公司内部经营策略如何变动、各类人员如何调整,都是处于一个健康有序的动态管理模式下进行的,作为企业权力层的股东可以不必事无巨细事必躬亲,同时也可以防范个别股东过多干涉与插手具体经营性事务。 同样在一个规范的股份制公司内,当《公司章程》及《公司高级人员管理规章》(类似具体化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规则)落实之后,就要立即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不少企业管理人员对如何制定企业管理制度的认识比较模糊,既有人认为它应该是个大杂烩,应将经营管理所有内容全部罗列进去,也有人认为它只是管理中下层员工的劳动纪律手册,只规定工作制度和奖惩制度,显然这两种认识都是片面和有害的,不利于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事实上,对于一个规模较小的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内部规章制度》仅仅作为工作制度和奖惩制度甚至作为单纯劳动纪律约定就足够了,但是必须要注意与新的《劳动合同法》相衔接,《内部规章制度》没有的内容,就要在《劳动合同》中予以体现,做到有的放矢提前防范;而对于一个规范的股份制公司,由于其经营管理内容极为庞杂,其内部的各种规定、规程、通知和岗位制度层出不穷且不断调整变化,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又如何制定一个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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