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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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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各分口管理部门分工如下:各院,系,直属单位(含职能处室)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家具使用管理;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及固定资产资金量的核算管理;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建设规划,教学设备的需求计划和配备方案,协助理科实验中心管理实验室;科技处:负责无形资产管理(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校区内道路,室外构筑物,植物,新建工程立项,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的管理;院系图书期刊资料由本单位资料室统一保管使用;后勤集团:负责租赁,托管或划转后的国有资产使用,保管和保值增值管理工作.
三章 资产使用管理
九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有一位领导负责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十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要确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应设立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清单,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十一条 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除租赁,托管,划转给后勤集团批准设立的经营实体的资产外)必须履行申报批准制度,要进行可行性论证,一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五万元以下资产出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五万元以上报经主管校长审批,并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所有资产出租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校财处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收益分配.未经管理部门的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
十二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取得收益活动的资产.批准的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企业经营实体,必须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占有的申报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负责登记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经营实体不得随意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家事发〔〕号)执行,经营实体要保证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促进其保值增值.学校对各类经营实体进行校内产权登记工作,并由经营实体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实体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种类,数量,总额表.(二)由审计处提供的审计报告.(三)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四)学校主管国有资产管理的校长签署的批文.经营实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办法:(一)经营性资产完好程度考核.(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
四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号)和教育部财务司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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