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条 其他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认为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公业务办公室提出复查建议。
公业务办公室收到复查建议后,应认真组织复查。确有错误的,对公信息作相应的变更维护,并在变更后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告知其它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征收机构。
公业务办公室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公信息作相应的变更维护,并在变更后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告知其它经办机构。
四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所属工作机构(含下属事业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以外的劳动保障业务工作中,先于公业务办公室收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申报的公基础信息资料,经审核后,应建立档案资料予以保存,并可建立计算机数据库记录以便享。在这些公信息被纳入社会保险公信息之前,上述机构可以对这些公信息进行补充、维护。
公业务办公室可按规定将上述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纳入社会保险公信息并进行维护。这些登记信息一旦纳入公业务办公室监控以后,其他工作机够得再随意更改。
六章 附则
四十四条 市公业务办公室按向各区县(自治县)下达参保缴费稽核任务。各区县(自治县)公业务办公室根据市公业务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按对参保单位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组织实施统一稽核。
四十五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人员增减变动、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核定、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维护和缴费信息维护等业务,只能由公业务办公室负责按规定办理,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更改。
四十六条 公业务办公室和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妥善保管,并做好电子文档备份保管工作。
四十七条 本工作规范自XX月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工作规范不一致的,以本工作规范为准。
《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管理制度本正文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