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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范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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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四十九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一) 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二) 经各企业协商处理解决不了的;
  (三) 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五十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一) 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
  (二) 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三) 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五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一般为)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五十二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 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二) 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四) 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 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 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五十三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五十四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五十五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五十六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诸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五十七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五十八条 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五十九条 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六十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一) 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 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六十一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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