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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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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二十一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二十二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二十三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二十四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二十五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三章 合同的履行
  二十六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二十七条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三十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三十四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三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三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三十八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五章 其他
  三十九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四十条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四十一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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