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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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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以下简称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规范住宅建设行为,促进土地节约和合理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私人住宅,适用本办法。办法所称私人住宅建设是指原住农民(户)和城镇居民自筹资金建设以居住为目的的私人住宅,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
  三条 办法所称原住农民(户)是指县城规划区内的村和居民小组人均集体农业生产用地(不含零星自留地)在.亩以上的居委会自然出生或婚姻迁入或因国家建设移民安置在本村(居)委会长期居住,并以家庭承包方式或其它方式承包经营本村(居)委会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住户。
城镇居民是指居住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原住农民(户)以外的所有居民。
  四条 县城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中成片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乡村规划。
  五条 原住农民(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建设区域在县城规划区内分为公寓楼安置区、集中联建建设区、远郊私人建房区。
  六条 县城规划区内,属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七条 县城规划区征用(收)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按《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二章 县城规划区内原住农民(户)建房管理
  八条 公寓楼安置区是指在国家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多、中、高层住宅安置被拆迁户并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区域。
  集中联建建设区是指原住农民(户)在规划确定的农民建房小区内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土地自行联体建房的建设区。
远郊私人建房区是指按照村庄统一规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进行建房的建设区域。
  公寓楼安置区范围:
  老城区:西抵三江口铁路桥,东至财政局,北临焦柳铁路,南达澧水;
  东城区:西抵财政局,东至机场路,北临焦柳铁路,南达澧水;
南区:西抵渔场路,东至新建路,北临澧水,南抵石长铁路沿电厂专用线接月亮路。
集中联建建设区范围:
老城区、东城区、南区所属双红社区居委会、渫阳社区居委会、观山社区居委会、荷花社区居委会、新厂社区居委会、永固社区居委会、刘家坪社区居委会、双新社区居委会、月亮山社区居委会、天供山社区居委会、曹家棚社区居委会、陈氏祠社区居委会除公寓楼安置区以外的区域和易家渡镇的杨二汊社区居委会、易家渡社区居委会,二都乡的卫星村、土山村、千烽村、南峰村、牌楼村所属区域。
  远郊私人建房区范围:公寓楼建设区和集中联建区外的县城规划区。
  新老s省道石门县城至慈利段、s省道双红社区至新关镇集镇中心线两侧各米范围内、夹山路、红蔡路中心线两侧各米范围内禁止新建私人住宅。
  公寓楼安置区、集中联建建设区、远郊私人建房区具体范围以县城规划管理部门公示的石门县城规划区私人建房安置区域规划方案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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