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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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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

  十二,公务员除依法令规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业务.

  公务员应以一人一职为原则,以期专职专任,有关兼职之禁止及其例外,公务员服务法等相关法令已有所规范,惟为利遵行,爰於本规范再予重申.

  十三,公务员出席演讲,座谈,研习及评审(选)等活动,支领钟点费每小时不得超过新台币五千元.

  公务员参加前项活动,另有支领稿费者,每千字不得超过新台币二千元.

  公务员参加一项活动,如属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筹办或邀请,应先签报其长官核准及知会政风机构登录后始得前往.

  一,规定公务员出席演讲,座谈,研习及评审(选)等活动,支领钟点费,稿费之限额及标准,以资明确,同时避免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等三人藉此方式贿赂.由於公务员参加公部门所办理之上开活动,其收受费用标准,仍受「军公教人员兼职费及讲座钟点费支给规定」等相关政府法令规定之规范限制,而其数额乃较本点规定为低,故本点规定主要在规范参与私部门活动部分.

  二,参考立法例同二点说明三.

  十四,本规范所定应知会政风机耿签报其长官之规定,於机关(构)首长,应迳行通知政风机构.

  机关首长遇有应知会政风机构及签报长官之情事时,仅需通知政风机构,无须再签报其长官,以资明确.
担任财物或身分之保证人.如确有必要者,应知会政风机构.

  机关(构)首长及单位主管应加强对属员之品德操守考核,发现有财务异常,生活违常者,应立即反应及处理.

  提醒公务员应妥善处理财务,宜避免有金钱借贷等行为,并要求机关首长及单位主管落实平时考核.

  十六,各机关(构)之政风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本规范之解释,个案说明及提供其他廉政伦理谘询服务.受理谘询业务,如有疑义得送请上一级政风机构处理.

  前项所称上一级政风机构,指受理谘询机关(构)直属之上一级机关政风机构,其无上级机关者,由该机关(构)执行本规范所规定上级机关之职权.

  前项所称无上级机关者,指本院所属各一级机关.

  一,伦理行为涉及价值判断,经参酌加拿大之公服务清廉官,美国伦理局等指定专人或设置专责机构负责提供谘询服务之设计,明定各机关(构)之政风机构应指派专责人员,以协助公务员面对上开行为所遭遇之盲点及困境.

  二,政风机构受理谘询业务如有疑义,得送上一级政风机构处理,并界定「上一级政风机构」及「上级机关」之意涵.

  十七,本规范所定应由政风机构处理之事项,於未设政风机构者,由兼办政风业务人员或其首长指定之人员处理.

  规定未设政风机构者,由兼办政风业务或首长指定之人员办理,以厘清权责.

  十八,公务员违反本规范经查证属实者,依相关规定惩处;其涉及刑事责任者,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一,明定违反本规范之惩处原则.

  二,公务员如违反本规范经查证属实者,所属机关应依其身分及所适用之法规,例如公务人员考绩法,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授权订定之惩处标准(常任文官)或陆海空军惩罚法(军职人员)等相关规定予以议处;其涉及刑事责任者,并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十九,各机关(构)得视需要,对本规范所定之各项标准及其他廉政伦理事项,订定更严格之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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