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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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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十条: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销毁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章 防火检查

十一条:重点部位由保卫巡逻人员每小时一次巡查,重点部位由所在的部室、确定人员每日一次巡查,公司每周组 织一次大检查,巡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五章 火险隐患整改

十二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违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违章动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

.遮挡,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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