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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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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二、本协会按良性运行原则,建立盈亏平衡成本核算体制。

三、本协会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四、本协会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执委会成员兼任)或其授权人签字。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

五、水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开出的财务票据留存联作为入帐凭证及时入帐。

六、按照财务主管部门要求,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盈亏、毁损的净收入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内收入。

七、对政府专项拨款必须按国家或上级供水部门规定的项目预算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八、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财务报告。

九、应将度财务报告及会计凭证、帐薄和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

用水者协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本办地适用于本协会所用水组和用水户,每一个用水户有义务自觉地按时交纳水费。

水费征收

一、正常灌溉水费征收。水费征收单价按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水价执行。

二、超计划灌溉水费征收。以用水组为单位,凡是用水量超过计划分配指标的,按政府规定的加价标准收超计划灌溉水费(无此项规定的,协会不得擅自执行水价标准)。

三、水费征收实行开灌前预交,全灌溉结束后结算的办法。

四、各用水组在开灌前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计划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按规定程序向用水户收取预交水费,并上交供水单位。

五、各用水组在全灌溉结束后根据协会的规定,按实际用水量和水价标准向用水户结清全灌溉水费,并由协会开具正式收据或发票。

六、对于水费收取率低于规定额的用水组,长期拖欠水费或拒交水费的用水户,按本协会奖惩制度,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停止供水、暂缓供水、征收滞纳金等措施。

水费的上缴和使用管理

七、协会收取的水费按财务管理制度建帐,并妥善保管,不得挪用。

八、水费上缴。收取的水费除按规定作为协会管理费外,根据供水单位实际供水量和政府部门和政府核定的供水单位的水价格,按供水合同规定每轮期向供水单位交清水费。

九、经政府核准进入协会供水成本中的协会管理费等,在征收水时一并收取,由协会保管使用,其开支范围须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通过。

十、按规定留存协会的水费使用范围: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

、行政管理费、业务生产费;

、工程管理护费,包括工程小修、维护,小型设备维修、润滑擦刷等所需经费,不包括工程大修、更新改造经费;

、协会使用水费开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公布,做到帐务公开,民主监督。

工程管理制度

一、协会辖区内干渠外的渠道及建筑物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为协会享有。

二、在灌溉期间,用水者代表、执委会成员均应巡堤护水,用水组必须组织劳动力对所辖渠加强检查维护,保证渠道安全通水。

三、灌溉前,协会应对渠道进行全面检查,对影响通水的渠道及建筑物应及时组织力量维修。

四、每次放水结束后,用水者代表(管水员)要对用水组辖区内渠道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垮塌问题应及时组织用水户修复,发现较大安全问题,应上报协会执委会组织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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