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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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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热爱灌溉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成民事行为的能力。

二十七条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可连选连任。执委会委员候选人龄一般不超过岁(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执委会成员辞职,需先提出申请,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执委会成员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补选。

二十八条为保证协会高效、有序地运转,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协会在乡政府农民用水者协会领导小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支持、监督、保证用水者协会按章办事,协调各方关系,调节处理用水者协会报告的水事纠纷,领导小组成员不在用水者协会领取报酬和报销费用。

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员交纳的水费。

、政府资助。

、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条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协会《水费收缴办法》收取水费。

三十一条本协会管理的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本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协会制定的《工程管理规定》予以管护。

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财务审计。

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十五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执行委员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三十七条协会在/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意见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三十八条执委会提出的终止协议须经代表大表决通过,并报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进行资产移交。向资产监管单位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

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的要求进行处理。

八章监督和奖惩

四十一条本协会接受供水单位、乡下府及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的监督与指导。

四十二条本协会对工作卓有成效的会员及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四十三条本协会对不履行章程中规定的会员义务的会员,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代表及工作人员给予处罚。处罚分为以下几种:限期恢复或改正,赔偿损失,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罚款,送司法部门处理等。

九章附则

四十四条本章程经XX月日召开的用水者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四十五条本章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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