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条、在租赁期内,业户连续五日或在一个月内累计七日不营业的,管理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业户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迁出场地,如业户拒不迁出,视同业户同意管理公司将其经营的商品在它处保管,同时管理公司有权将此场地另行出租给他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业户自行承担。
十七条、管理公司负责商场内的夜间巡逻、电视监控,如有需要,管理公司可提供相关影像资料;业户存放于经营场所的商品、装修物,由业户自行负责管理,如发生丢失、人为损坏等案件,管理公司只承担协助查找、侦破案件的责任,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十八条、关于促销活动和广告宣传:
①管理公司负责组织、策划、实施有关“xxx”商场整体形象的宣传。业户无权自行对“xxx”商场进行宣传。
②管理公司有权对业户经营场所内的宣传物进行审核,管理公司有权拆除未通过审核的业户宣传物。
③业户如需在“xxx”商场内对自己的商品、店铺进行宣传、举办促销活动,须事先征得管理公司审核同意;业户自行在“xxx”商场以外进行的宣传活动,不能出现有损“xxx”商场形象的内容。
④“xxx”商场所有外墙、屋顶、通道梁柱、商场门内外上部、内侧部、公用空间的使用权,归管理公司所有。业户无权在未经管理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张贴广告或作他用。
⑤由管理公司发起举办的针对具体商品、具体品牌的宣传促销活动,以双方协商、自愿参加为原则,如业户自愿参加,需交纳相应费用;管理公司在“xxx”商场内举办的宣传促销活动,业户无权阻止。
⑥业户的商品或服务在其他商场或专柜、商店、连锁商店有折扣特卖活动时,应事先通知管理公司,并使其设置于“xxx”商场的商品享有同等的优惠处理。
十九条、业户因以下情况所受的损害,管理公司可以免赔偿之责:
①商场为维持、保全工程的施工,必须暂停营业。
②火灾、水灾、地震、风灾、爆炸、战争或者劳工纠纷。
③入住商户因不遵守本管理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所致损害。
④紧急停电、停水或其他非商场人员故意或过失所发生的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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