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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财务管理制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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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财务管理制度

(二)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三)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从事会计电算化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十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及公司领导指派人员会同监交。

十五、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十六、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十七、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十八、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移交,但委托人(移交人)应当承担本制度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任。

十九、子公司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母公司财务部及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公司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十七条会计核算

四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二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的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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