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条 领发和调拨手续
. 物料及用品必须实行领取制度,不得以存计耗。各使用部门领用物品材料时,要填写“领物单”并由部门经理和酒店财务负责人批准。
. 库房管理员发放时,要按领物单所列的品种、规格、数量逐项点发,不得顶替,如因库存物品不足由领用部门另填领物单,不得更改数字,管理员不得擅自修改领物单上所列的项目数字。
. 各部门领用物品如有多余或有适用时,应及时退回库房,退回时,以红笔填写“领物单”,凭此双方记帐。库房要按月汇总领物表,并交会计记帐进行帐目核对,以保证帐帐相符。
. 库房物品不准出售给个人,如遇外单位调拨时,先到财务部办理交接款后,凭财务签收货款单据和出库单发给物品,未经财务办理手续者一律不准出库。
六节 废旧物资管理
二十五条 各部门的一切废旧物资及包装应及时交库房保管,其它部门不准自行处理。
二十六条 废旧物资要立帐登记管理,可分为报废的固定资产、报损的棉织类、其它报损财产和在修建进程中拆除下来尚能使用的旧材料等四类。
二十七条 各部门若需领用旧物资使用时,按库房的领用手续办理。
二十八条 库房对废旧物资或成批的废旧物品,要定期造表上报,按规定权限得到批准后,统一处理。
七节 棉织品的使用、保管和洗涤规定
二十九条 工作制服和营业活动服装是为了服务工作需要而配备的,只准许工作时间内穿着,非工作时不得使用。工种变更,应将旧工服交回制服室。
三十条 按财产管理制度规定,各部门使用棉织品都应采取定额管理办法,洗衣房只备定额数量作为周转用。
三十一条 各部门班组要认真执行送洗和领取棉织品手续。
八节 损坏、遗失公物的赔偿规定
三十二条 宾客损坏、遗失公物的赔偿规定
. 宾客损坏、遗失酒店公物,由负责该项财产的财产保管员报主管部门负责人,视情况决定赔偿意见。若免予赔偿者,一般应经主管部门经理批准;若属大件或价值较高的物品要报酒店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并按手续报损处理。
. 宾客损坏、遗失酒店公物已确定赔偿时,由财务部协同财产使用单位一起,参照帐面单价和下列标准计算赔偿费:
.损坏之公物系完整全新者按全价赔偿;
.损坏之公物经修理尚能使用,又不影响整体美观,可赔偿修理费;
.损坏之公物虽能修复,但影响整体美观和原有价值者,应赔偿修理费和财产减值部分;
.损坏之公物不能修复时,尚有残值者,可按现价减去残值计算赔偿,若赔偿归赔偿者所有时,要按现值全价计算赔偿费。
.损坏之公物系带酒店标志或因采购数量少而难于购买的按原价的.或倍赔偿。
三十三条 职工损坏、遗失公物赔偿规定
. 因工作疏忽同时又有某些客观原因使公物受到损失时,全赔或部分赔偿;
. 非因公或打闹势产遭受损失时,令其全部赔偿,并给予批评教育。
. 因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损坏公物者,全部赔偿或部分赔偿,严重事故要追究刑事责任。
. 凡因财产遭受损失后互相包庇隐瞒不报,嫁祸于人或一贯不负责,任意损坏公物,屡教不改者,应全部赔偿,情节严重者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