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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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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二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二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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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章附则
二十六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二十七条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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