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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科技进步奖励实施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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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科技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解决了技术上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市内行业的先进水平。
  、开发的项目经过一以上稳定的实施应用,产生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目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术为国内首创,或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相比,技术思路有创新,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技水平优于同类技术,应用效果良好。
  、学理论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学科发展以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在学术界同行中有一定影响。
  、技合作中祁门县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
  十二条镇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很大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平里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三章评审机构
  十三条 镇科技奖评审组织工作由县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镇科技奖的审报工作;
  、提出镇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
  、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专业(学科)评审组;
  、审核镇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的评审决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处理镇科技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十四条 镇科学技术奖励初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组织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保密。
  四章申报和推荐
  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县科技奖时,应填写县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推荐书,本人签字,单位盖章,联合申报的,原则上由一完成单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申报。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须由完成单位协商申报。推荐书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十六条 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县科技奖评审。
  十七条 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利益的项目,如动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或者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县科技奖评审。
  十八条 经评审未获得奖的候选人、候选组织、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了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件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在下一次评奖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报机关推荐。
  十九条 有关推荐组织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科技行政部门提交推荐 书及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县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当要求推荐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推荐材料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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