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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社会捐助管理暂行办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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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社会捐助管理暂行办法

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发布捐助公告、公示、信息,有关新闻媒体予以免费。

二十八条 对于在社会捐助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民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对捐助人进行公开表彰,应事先征得本人的意见。

二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捐赠物资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七章 法律责任

三十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助款物的, 由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查处,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 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助款物,应当用于原捐助目的和用途。

三十一条 在捐助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捐赠活动,影响恶劣的。

(二) 偷税、逃税的。

(三)对已承诺捐助,实际未履行捐助承诺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情节严重的要采取法律措施强制兑现承诺。

三十二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物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章 附则

三十三条 以社会捐助的名义举行义演、义赛、义诊、义卖等募捐活动须经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否则均视为非法募捐。

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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