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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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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综合管理办法
(二)对违反本办法,损毁、丢失档案,或涂改、伪造、擅自抄录、复印档案资料、泄露档案秘密,或未按规定归档,不按期移交档案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度不能评为先进集体;违反本办法的个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或甲等。

八章附则

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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