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条认真做好各类统计工作,迟报、漏报、错报统计数据,一次减责任人分。
二十条依照《关于法院系统干警违法违纪损害法院形象行为投诉管理办法》,凡被投诉的干警每人次减分。
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减个人分。
⒈工作期间饮酒影响工作、酗酒、赌博的;
⒉对当事人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⒊由于不负责任,工作中出现一般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⒋泄露机关秘密或丢失文件资料的;
⒌接受当事人或其亲友、代理人、辩护人吃请的;
⒍私自向当事人介绍律师的。
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减个人分。
⒈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机密的;
⒉丢失重要机密文件或卷宗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⒊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的;
⒋以谋取私利为目的,为案件当事人充当中介人的。
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投诉且已经证实的,取消个人总分。
⒈办“私案”的;
⒉受贿、索贿的;
⒊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造成严重错案的;
⒋打人骂人、滥用枪支械具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
⒌参与不健康娱乐活动损坏法官形象的;
⒍违法单独外出办案,造成不良影响的;
⒎因失职造成案件矛盾激化,产生严重后果的;
⒏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⒐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⒑违法违纪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三章部门目标
二十四条立案庭工作目标
⒈该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每件分别减承办人分,减庭长分。
⒉民事案件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案件在行政庭审查后当日立案,各类案件立案后三日内转各庭局,未经批准超过上述期限每次减承办人分。
⒊申诉案件审查期限为六个月,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期限每次减承办人分。
,申诉案件审查差错率不超过,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承办人审查案件出现差错每件减分。
⒌诉讼费计算错误,每次减承办人分。未按规定减、缓、免诉讼费减庭长分;缓交诉讼费的,由立案庭督促各业务庭收回诉讼费,不通知、不督促的每次减庭长分。
⒍每月通报一次信访申诉情况,未进行通报,每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⒎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协调院领导、部门领导进行接待,分流上访案件,因接待不认真、不耐心、推拖或擅离岗位而造成当事人对法院有意见或越级上访的,每次减接待人员分,越级上访控制在自治区法院系统平均数以下,为立案庭庭长加分,其他人员加分。
⒏加强审限监督,每月通报一次审限、报延情况,未进行通报,每次减直接责任人分,减庭长分。
⒐认真填报案件流程信息表,填写不全或者错误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⒑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立案工作,全召开一次业务联系会,没开减庭长分。
⒈及时准确向研究室提供各类数据,延误或者误报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二十五条刑事审判一、二庭工作目标
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准确定罪量刑,审限内结案率(以法律文书原本或卷宗为凭)%以上承办人延长审限案件不得超过自办案件总数的,超过一个百分点减承办人分,减庭长分超过法定审限,取消承办人全总分、减庭长分。
⒉二审案件当庭宣判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承办人分。减庭长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