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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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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件,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在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协助(一)项至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
.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品行端正、遵计规章、服务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


模者;
.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之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二条员工之奖励,以嘉奖次等于记功次,记功次等于记大功次。
三条本公司员工之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盗窃公司财务,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
.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不服从主管之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汇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在损失者;
.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连续旷工天或全旷工达日以上者;
.记大过达两次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之行为,情节较轻者;
.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全旷工达日以上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浪费物料者;
.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次(含次)以上者。
(五)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应分别予以惩处。
四条员工之惩处,警告次等于记过次,记过次等于记大过次,累计记大过两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十四、待遇
十五、福利
十六、退休与抚恤
(以上三项皆依当地政府有关条例及本单位实情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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