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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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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 兄弟姊妹及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天;

. 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之调训,期间不满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此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之薪金照常支给。

四条 二条各条款假期之核准权限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天内由主管核准,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天内由经理核准,天以上由总监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总监以上主管核准。

五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之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为限。其假期延至次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金,内事假积计超过天者免职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用未清事假之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金;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条 特准病假以半为限,其假期延至次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八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时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外,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九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

,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十条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日以内按日计扣薪金。

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十二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在请假单内注明。

十三条 计算全可请假日数,均自每月日起到月日止,中途停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销假者,其次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十五条 在本公司服务以上满者每给予特别休假天;服务以上未满每给予特别休假天;服务以上未满XX者给予特别休假天;服务满XX者给予特别休假天,满XX以上每增满加给天,但至多以天为限。

十六条 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分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金数额改为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比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额改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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