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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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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税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单位做好信息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信息工作质量和调研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信息工作对领导决策的参谋助手作用,宣传我局税收工作经验和成果,树立良好的国税形象,促进各项税收工作顺利完成,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XX市委、市府办公室关于税务信息工作考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简炼的文字,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税收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局在青岛市级以上的信息采用率,确保完成全信息工作任务。

二、考核原则

加大考核力度,在保证信息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信息质量,突出抓好工作调研;适当提高单篇信息分值,扩大信息发布渠道,调动工作人员撰写税务信息的积极性。

三、考核分组方式

根据各单位工作职责和人员状况,采取分组考核的方式。甲组包括: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征收管理科、税政法规科、计划征收局、稽查局、城区管理分局;乙组包括:监察科、信息中心、个体税收管理分局、XX税收管理分局、XX税收管理分局、XX税收管理分局、XX税收管理分局。

四、报送数量

.甲组每月至少向市局报送篇以上税务信息;乙组每月至少向市局报送篇以上税务信息。信息类型包括问题类信息、经验性信息、突发类信息、调研类信息等。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带头加强工作调研,积极撰写调研文章,每至少在市局(含)以上部门或刊物上发表篇调研类信息。

五、计分方式

(一) 信息报送基本分:

按期完成每月税务信息报送数量,每篇计分。甲组超过篇的,按篇计分;乙组超过篇的按篇计分。各组每少报送篇扣分。报送的信息质量较差,明显敷衍了事、应付工作的不属计分范围。

(二)采用信息计分标准

.市局采用信息计分标准:《XX税讯》专刊每采用篇信息类文章计分;《税务信息》或《税收简报》每期计分;税务信息“综合简报”每采用条计分;税收调研类信息每篇计分(字以上)。

在青岛市局内、外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参照市局采用信息标准计分;同时采用的,不重复计分。

.XX市委、市政府、青岛市国税局每采用篇(条)计分;省国税局或青岛市委、市政府每采用篇(条)计分;被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委、省政府每采用篇(条)计分;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每采用篇(条)计分。

.各类信息凡是被市局(含)以上领导批示的,每篇加倍计分;同一篇信息被上级机关多头采用的,按最高层次计分。

(三)信息扣分标准

.未完成税务信息报送数量的,按照每月实际少报数量扣减相应的分值,直至信息基本报送分为,不倒扣分。以NOTES系统提供的数量和日期为准。

.在进行度考核时,单位主要负责人没有在市局(含)以上部门或刊物上发表调研类信息的,扣所在单位分。

.各单位信息网络不健全,无兼职信息员的扣分。

.重要工作、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反映不及时、不准确或瞒报的,发现一起扣分。

.对市局的专题约稿、所需的临时性情况说明、材料数据未按时上报的,滞报一天扣分。

.上报信息虽被采用,但反映问题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条扣减分。

(四)信息报送方式

报送市局的信息或其他资料,除特别要求外,需经单位负责人审阅后,通过NOTES系统以电子文档进行传递,并注明作者,便于市局进行统计考核和发放稿酬。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信息市局不予采编。

(五)考核基数

根据度信息采用情况分组进行考核。各组的信息度基准分数分别为:甲组分,乙组分,在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基本分占分。

六、评比方式

根据度信息采用情况,由市局对达到度信息考核基准分、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信息工作不力,未达到度信息考核基准分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七、奖励方式

凡被市局以上机关采用的信息,对其作者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市局每采用篇(条)信息,奖励元。

(二)XX市委、市政府每采用篇(条)信息,奖励元。

(三)青岛市局每采用篇(条)信息,奖励元。

(四)省国税局或青岛市委、市政府每采用篇(条)信息,奖励元。

(五)总局或省委、省政府每采用篇(条)信息,奖励元。

(六)中办、国办每采用篇(条)信息,奖励元。

(七)各类信息凡是被市局和上级领导批示的,每篇加倍奖励;同一篇信息被上级机关多头采用和批示的,按最高采用和批示层次计发稿酬。

八、考核方式

信息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统一组织管理,负责对各单位提报的税务信息进行整理、编发、统计、考核,按季通报信息采用数量和得分情况,按季度考核。凡信息单项考核达到规定分值的,在目标管理考核中得满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在目标管理考核中折算扣分。折算公式:

目标管理考核信息总分值

扣减分值= X(考核基数-实际得分)

信息考核基数

九、本《办法》由XX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XXX月X日起执行。原《XX市国家税务局信息工作考核办法》(X国税办[XX]号)执行至X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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