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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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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四)信息报送方式

报送市局的信息或其他资料,除特别要求外,需经单位负责人审阅后,通过notes系统以电子文档进行传递,并注明作者,便于市局进行统计考核和发放稿酬。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信息市局不予采编。

(五)考核基数

根据度信息采用情况分组进行考核。各组的信息度基准分数分别为:甲组分,乙组分,在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基本分占分。

六、评比方式

根据度信息采用情况,由市局对达到度信息考核基准分、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信息工作不力,未达到度信息考核基准分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七、奖励方式

凡被市局以上机关采用的信息,对其作者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市局每采用篇(条)信息,奖励元。

(二)xx市委、市政府每采用篇(条)信息,奖励元。

(三)青岛市局每采用篇(条)信息,奖励元。

(四)省国税局或青岛市委、市政府每采用篇(条)信息,奖励元。

(五)总局或省委、省政府每采用篇(条)信息,奖励元。

(六)中办、国办每采用篇(条)信息,奖励元。

(七)各类信息凡是被市局和上级领导批示的,每篇加倍奖励;同一篇信息被上级机关多头采用和批示的,按最高采用和批示层次计发稿酬。

八、考核方式

信息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统一组织管理,负责对各单位提报的税务信息进行整理、编发、统计、考核,按季通报信息采用数量和得分情况,按季度考核。凡信息单项考核达到规定分值的,在目标管理考核中得满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在目标管理考核中折算扣分。折算公式:

目标管理考核信息总分值

扣减分值= x(考核基数-实际得分)

信息考核基数

九、本《办法》由xx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xxx月x日起执行。原《xx市国家税务局信息工作考核办法》(x国税办[xx]号)执行至x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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