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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花卉协会章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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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花卉协会章程

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日内,经农林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登记核准后生效。

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农林局审查同意。
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农林局、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清算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林局、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八章 附则

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XX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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