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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养狗新规养犬证办理流程材料(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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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养狗需要办什么证,需要什么材料的内容,很多人一直在咨询相关问题,为了对饲养犬只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可概括为:养狗要登记,定期种疫苗,不养禁养犬,犬只不遗弃,遛狗牵狗绳,主动避他人,狗便要清理,伤人要担责。上大学网梳理了山东养犬管理条例(养狗新规) 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大家答疑解惑。

山东养狗新规养犬证办理流程材料(养犬管理条例)

一、山东养犬管理条例(养狗新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狂犬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采取管理、免疫和捕杀相结合的综合措施,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 养犬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农业、公安、卫生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

农业部门负责对城乡所有养犬进行免疫注射、登记、挂牌和发放免疫证,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并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情监测工作和进出口犬的检疫和免疫;

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包括县城)养犬的审批和违章养犬的处理;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供应和疫苗注射、病人治疗抢救,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城市(包括县城)、工矿区、游览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车站和机场周围严禁养犬;

县以下农村限制养犬,限制范围和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在禁养区内,机关、部队和重要工厂、仓库饲养警卫用犬,科研、教学、医疗卫生单位饲养试验用犬,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审批,发给准养证后,方可饲养。

第七条 农村养犬,需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给准养证后,方可饲养。

第八条 经批准饲养的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禁养区内禁止进行养犬交易。

第九条 经批准饲养的犬,必须定期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包括:

(1)满两个半月龄的幼犬;

(2)免疫后满一年的养犬。

对接受免疫注射的养犬,由免疫注射部门进行登记、挂牌、并发给免疫证,每只每次收费五元。

第十条 饲养人应妥善保管准养证和免疫证,不得转让或冒用。如有损毁或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外贸、供销、商业部门应凭有效免疫证和犬牌收购活狗、狗皮,同时收回养犬准养证、免疫证和犬牌。

第十二条 凡未挂犬牌和未实行拴养圈养的犬,一律视为野犬进行捕杀。

在城市,由公安部门负责捕杀,农业、卫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捕杀。任何公民均有权捕杀。

第十三条 任何公民发现狂犬,应立即捕杀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的农业、卫生部门,一旦发现狂犬病,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措施,迅速逐级上报,同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狂犬病疫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对疫点周围五公里以内范围的养犬一律捕杀;对十五公里以内范围的养犬施行紧急免疫注射;

对被犬咬伤的人员,应立即做好伤口处理,并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

对被狂犬咬伤的家畜,要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畜用狂犬病疫苗。

第十六条 对捕杀的狂犬和因狂犬病死亡的家畜,一律进行焚烧处理,严禁出售、食用。

第十七条 养犬咬伤人或家畜后,饲养人或管理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执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

(1)未领取准养证私自养犬的,在禁养区内由公安部门强行捕杀,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在县以下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杀或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三十元罚款。

(2)不接受定期免疫注射的,除限期进行免疫注射外,并处以十元罚款。

(3)未实行拴养、圈养或伪造、冒用准养证、免疫证和犬牌的,由公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成改正、补办牌证,并处以三十元罚款。

罚款一律上交地方财政。

第二十条 拒绝或阻挠养犬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养犬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山东养狗证办理流程材料

1.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固定独户住所;

(4)犬只符合规定的要求,未列入禁养名录;

(5)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6)每户仅限饲养一只。

2.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于仓库、施工场地看护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2)具有单位合法主体资格;

(3)具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4)具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5)犬只符合规定的要求,未列入禁养名录;

(6)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养犬证明办理流程

第一步:养犬人携带犬只并提交以下材料:

1.犬只来源证明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合法身份证明

3.犬只免疫证明

4.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证明。

注意: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二步:公安机关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和犬只进行审查;

第三步: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及其所养犬只进行登记;

第四步:向养犬人发放养犬登记证、犬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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