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正式施行,内蒙古二胎产假增至158天
《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1、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3、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4、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
5、其他可以再生育情形。
《条例》对婚假、产假进行了以下修改: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
2、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1、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3、超出《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二至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六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4、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5、不符合《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育的子女属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
6、收养子女超过《条例》规定生育数量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除外。
7、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的计算:以子女出生一上年度旗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生基数。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城镇户籍的,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是非城镇户籍的,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