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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安全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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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文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经营户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严格执行“一票通”台账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六、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

  八、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工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 诺 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此承诺书由工商所监督张贴在食品经营店醒目处

范文二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符合下列要求:

  (一) 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它污染源保持

规定距离;

  (二) 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三) 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

  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一) 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合理;

  (二)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

  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起运输;

  (三)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馆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在条件成熟时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台账。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纪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九、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 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

  意事项的要求销售;

  (二)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

  书,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十一、经营散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 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

  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 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

  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二、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三)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三、经营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二)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和装卸。

  十四、经营食品批发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具有溯源功能的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其中一联用于建立销售台账;

  (二)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设置食品检测室、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有专职的检测人员,每天开展食品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醒目位置公示。

  十五、食品集中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二)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十六、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眼处。

  十八、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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