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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开展安全隐患大检查宣传材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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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是造成客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而这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往往发生在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行为、道路电子监控鞭长莫及的时间和路段。无数血的教训警醒我们,落实客运车辆动态监控,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保障乘客出行安全。

法规链接:

1.安装动态监控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九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为其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2.配置专职监控人员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3.建立动态监控台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监控主体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4.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第二十六条规定: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四十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事后进行处理。

5.确保定位装置正常使用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四十一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材料二】

客运车辆严守夜间行车规定

夜间行车,车辆灯光照射范围小,驾驶人视野受限,视距变短,对事物的观察能力明显比白天差,容易产生视觉疲劳。特别是凌晨,如果长时间连续驾车,会感到困倦瞌睡、四肢无力、注意力不集中、判断能力下降,甚至出现精神恍惚或瞬间记忆消失、动作迟误或过早、操作停顿或修正时间不当等不安全因素,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法规链接: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规定: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应在夜间(晚22时至早6时)安排营运客车在该路段运行。

落实驾驶员安全承诺制度

驾驶人是道路客运安全的关键因素,其驾驶行为直接关系乘客生命安全。从近年来重特大道路客运事故来看,驾驶人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仍然是导致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原因。落实道路客运安全承诺制度,让每一个客运驾驶人都以“主角”身份、以“承诺”形式,牢记自己的神圣使命,自觉接受社会和乘客的监督,对于保障旅客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法规链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在道路客运行业深入开展驾驶员安全承诺和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5〕57号)要求:道路客运车辆发车前,驾驶员要结合贯彻落实安全告知制度,向乘客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承诺,承诺在驾驶过程中做到“五不两确保”:

不超速,严格按照道路限速要求行驶;

不超员,车辆乘员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

不疲劳驾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

不接打手机,在驾驶过程中保持注意力集中;

不关闭动态监控系统,做到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确保乘客系好安全带,全程按要求佩戴使用;

确保乘客生命安全,为旅途平安保驾护航。

【材料三】

危化品运输企业、车辆及人员的特殊要求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腐蚀等危险特性,在道路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如果控制不当,极易发生火灾或爆炸等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因此,相比普通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的企业、车辆、人员等都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1.危化品运输企业应获得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2.运输人员需具备从业资格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3.危化品运输车辆应定期检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载货汽车10年以内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十二条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第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第十五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第二十七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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