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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履约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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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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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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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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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承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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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商委托 (下称“总承包人”) 负责 工程项目(下称“总承包工程”),其中1#、2#、3#楼橱柜分包工程(下称“分包工程”)由总承包人分包给 (下 称“分包人”)执行。

  分包人就上述分包工程进行了投标,并与总承包人签订正式合同(下称“分包合同”)。

  分包人及担保人双方现于 年 月 日在本保证书上签字盖章,并兹证明本保证书已生效。

  鉴于发展商同意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执行上述工程,分包人及其担保人谨此向发展商作出如下保证:

  1. 分包人将根据分包合同的真正目的、意图和含义履行和遵守分包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和规定。

  2. 如分包人违约,发展商可向担保人发出书面索偿,该书面索偿要求便被视为充分证据证明分包人违约事实,不论分包人同意与否,担保人须视分包人为违约者,担保人并须在收到书面索偿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发展商赔偿其因此而蒙受的损失(发展商无须对其索偿作进一步证明),直至赔偿额达到保证金额人民币 (RMB )。若赔偿金额未达到本保证书订明的最高金额时,即包含在本保证书内余下的保证金额仍然生效。

  3. 发展商和分包人双方同意任何总承包合同条件、分包合同条件、工程范围或工程性质的更改,和发展商按总承包合同或总承包人按分包合同所宽限的时间,或发展商或总承包人对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有关事宜的任何忍让皆不会将担保人的责任解除。发展商及分包人均毋须再另行征得担保人对此等更改、宽限、忍让的同意。

  4. 本保证书的有效期至下述两项事宜其中一项事宜得到实践或解决止,但在任何情况下担保人在本保证书的责任有效期将会在 年 月 日终止:

  (1) 如有索偿,则当发展商获得赔偿,并且直至赔偿总额已达到本保证书所订明的最高金额;或

  (2) 如无索偿,则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得到发展商发出竣工证书。总承包人对分包人向发展商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在此限。

  4.如发展商有任何索偿,必须在本保证书有效终止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担保人。担保人之责任及承诺于有效期终止日自动解除,而本保证书亦不须退回担保人作注销。

  如发展商延迟行使本保证书赋予的任何权利,均不可视为发展商对该权利的放弃。纵使发展商按本保证书行使所赋予的权利,亦不减少发展商在合同及法律规定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5. 根据本保证书支付的款项应为净支付额,所有现在或将来的任何税项、税务、索赔、酬金、任何性质和任何人要求扣除或扣缴均不能从任何根据本保证书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或扣缴。

  6. 此履约保证书对分包人及担保人各方本身,其继任人及受让人均共同地和分别地有不可撤销的约束力。在未取得发展商的书面认可前,分包人及担保人均不得将本履约保证书内的权利和责任转让或撤回,但发展商可全权及自由转让根据本保证书所得到的权利和利益,并无须取得担保人或分包人的确认(唯发展商需通知担保人和分包人),而当转让发生时,担保人及分包人仍会受本保证书所订立的一切条文及条件所约束,并将发展商的继任人及受让人视为发展商,担保人应确保发展商或其继任人及受让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受损坏。

  7. 即使本保证书内任何一条条款因任何原因出现失效或作废,担保人及分包人在上述第4条之有效期内对本保证书的其他责任亦不能避免或作废。

  8. 任何根据本保证书发出的通知或索偿,在交付时须视为送达,用预付邮信件发出的通知或赔偿,在邮戳的日期四十八小时后须视为送达,用电传或传真发出的通知或索偿,在拍发时须视为送达。

  9. 本保证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管辖及约束。

  分包人 :

  法定代表人或获授权代表签署:

  姓名 :

  职位 :

  担保人 :

  法定代表人或获授权代表签署:

  姓名 :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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