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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遂宁地震最新消息,遂宁地震带分布高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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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明确市政府、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在突发地震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的职责,确保快速、有序、高效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和《遂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应对处置,及需要我市力量支援的其他地区地震灾害的相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

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市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和安排部署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督促指导县(区)政府开展一般地震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1.4.2分级负责

县(区)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负责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体系,参照本预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4.3综合协调

市政府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协调参与我市抗震救灾工作的本级救援力量和外来救援力量。中央、省及其他省市驻遂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志愿者队伍及个人,来遂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救援队伍或救助团体,在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安排下,依照《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预案明确的相关责任、任务协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地震灾害事件的划分

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相应标准和初判指标及其破坏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重大地震灾害事件、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2.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一年度生产总值3%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市政府驻地所在城区6.0级以上地震或发生在市内其他区域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断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市政府驻地所在城区5.0级?5.9级地震或发生在市内其他区域6.0级?6.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市政府驻地所在城区4.0级?4.9级地震或发生在市内其他区域5.0级?5.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2.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市内4.0级?4.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3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3.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市政府是全市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行政领导机关,协助省政府及省抗震救灾领导机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县(区)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地震事件的行政领导机关,协助省、市政府及两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抗震救灾工作。

3.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市政府是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指挥及部署,并协调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地震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3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各县(区)政府是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指挥和实施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遂宁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和非灾区县(区)政府,视情对受灾县(区)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震区协助地震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组织体系及职责

4.1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是全市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2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是我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安排部署地震应急救援和安置等工作。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国土局局长、遂宁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民政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局,由市国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启动预案后,与市应急办合署办公。主要职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方案及措施建议;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县(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筹备工作;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4.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部门)

遂宁军分区、市应急办、市外宣办、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知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运局、市文广新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质监局、遂宁日报社、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红十字会、明星电力公司、成都铁路局遂宁车务段、电信遂宁分公司、移动遂宁分公司、联通遂宁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4.4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可派出一个或多个前线指挥组到灾情严重地区,加强当地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能力,共同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对紧急突发事件进行临机处置。抗震救灾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4.5成员单位(部门)责任分工

4.5.1抢险救援组

遂宁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现场救援,抢救遇险群众,疏散受困人员,协助医务人员转移或外运危重伤员。发动灾区人民积极投入抗震救灾自救互救。

市卫计委负责对受伤人员开展及时救治,积极开展震后卫生防疫,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4.5.2交运保障组

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通行道路实施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障主要抢险力量顺利到达抢险现场。

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成都铁路局遂宁车务段、明星电力公司负责快速抢修被毁坏公路、铁路、桥梁等生命通道,及时恢复交通和道路通行,协调运力,优先保障伤员救治、抢险设备和救灾物资运抵;抢修水利、水电气等管网及设施,开展饮用水源保护相关工作;对房屋、设施进行安全鉴定,避免地震次生灾害发生或扩大。

4.5.3通讯保障组

市经信委、移动遂宁分公司、联通遂宁分公司、电信遂宁分公司负责快速抢修受损通讯设施、设备和线路,快速开通应急通讯设备,保障抗震救灾信息畅通传输,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

4.5.4综合协调组

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遂宁军分区、市国土局(地震办)及有关单位负责抗震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国土局(地震办)负责与国家地震局、省地震局等开展搜索和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遂宁军分区负责与前来我市灾区支援的军事力量之间的协调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对口协调前来我市支援的各种外来抢险救援力量。

4.5.5救灾安置组

市民政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方案,尽快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妥善解决遇难人员相关事宜。

市规划局、市国土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过渡性安置点的选址规划工作。

市住建局根据市规划局、市国土局选址规划及时组织开展过度性安置点的建设工作。

市民政局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保障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安置。

市教育局负责在校师生的临时安置工作。

4.5.6物资保障组

市民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保障。

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抢修和维护灾区供电、供水、供气、环卫等基础生活设施。

4.5.7治安保障组

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和预师二团负责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国家重要财物、设施以及救灾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当地加强对灾区政府首脑机关、要害部门、物资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卫工作,采取非常措施,预防、打击各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4.5.8消防安全组

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防止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4.5.9信息处置组

市国土局(地震办)负责信息(震级、发震时间、震中位置、地震烈度等参数)和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工作,持续开展震情跟踪上报,及时上报省地震局、市政府和市指挥部,将灾情信息、应急处置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通报各相关单位。

市国土局(地震办)、市民政局负责迅速收集、统计、调查灾区受灾情况,分析灾情信息,评估救灾需求,协助市政府应急办汇总灾情,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通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统计局负责迅速收集、汇总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及时报市应急办,以便市政府和市指挥部了解、掌握灾区基本情况。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及时上报市应急办。

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及时更新和发布全市尤其是震区气象信息,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4.5.10综合监测组

市国土局(地震办)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余震防范。

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以及饮用水水源水质等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

市水务局、市卫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检查、监测灾区供水安全。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城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和处理的险情。

市水务局负责对水库等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进行监测,及时通报水患发展趋势和处理险情。

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设施、核设施、水库、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检查、监测力度,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4.5.11灾害损失评估组

市国土局(地震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4.5.12资金保障组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金融保险部门负责筹集、调拨应急资金,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4.5.13国际援助组

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外侨办、市红十字会负责按程序呼吁国际社会援助;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向我市地震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呼吁提供紧急援助;接受中国红十字会转赠的国际社会和境外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4.5.14宣传报道组

市委外宣办、市文广新局、市广播电视台、遂宁日报社及有关新闻媒体单位负责建立抗震救灾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地震灾情报告、地震发展趋以及抗震救灾情况。

5预测预警

5.1预警依据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中国地震局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等相关规定。

5.2预警报告

市国土局(地震办)对省地震局提出的年度危险区提出应对建议;对突发的震情异常及时进行震情紧急会商,当接收到省地震局短期或者临震预报信息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5.3预警形式

地震发生地或受地震波及区域的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采取广播、电视、新媒体、流动宣传工具或人工等方式向公众进行预警及区域内群众避险、抢险动员宣传。

6应急响应

6.1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

当我市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市政府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

6.2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地震灾情和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实际情况,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6.3自行启动机制

地震发生后,灾区县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震情信息立即进行灾情初判,并根据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结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单位地震应急响应,先期处置,边行动边报告。

6.4分级启动机制

6.4.1启动I级、II级响应我市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后,市政府及市指挥部协助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处置抗震救灾工作,并先期处置,及时报告情况。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本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市政府和市指挥部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6.4.1.1市级抗震救灾指挥与部署

6.4.1.1.1确定前线指挥长,指定各工作组负责人。

6.4.1.1.2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一个或多个前线指挥组,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直接组织指挥或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6.4.1.1.3命令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县(区)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6.4.1.1.4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等紧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卫生防疫、灾害监测与防范、治安维护、新闻宣传、损失评估、支援灾区、恢复生产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6.4.1.1.5要求非灾区县(区)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积极组织生产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组织非灾区市(州)政府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支援。

6.4.1.1.6及时向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视情请求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援助。

6.4.1.1.7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

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毁给予补偿。

6.4.1.1.8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经上级指挥机构同意,市政府宣布I级(II级)应急响应结束。

6.4.2启动III级响应

6.4.2.1地震发生后,市国土局(地震办)立即向市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市政府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决定启动抗震救灾III级响应。

6.4.2.2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6.4.2.3市指挥部代市政府宣布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6.4.2.4市级抗震救灾指挥与部署

6.4.2.4.1市指挥部要求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县(区)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落实人员伤亡及救治情况,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灾民安置、稳定社会、恢复生产等应急处置工作。

6.4.2.4.2组织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6.4.2.4.3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6.4.2.5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生产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市政府宣布III级应急响应结束。

6.4.3启动IV级响应

6.4.3.1地震发生后,市国土局(地震办)立即向市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提出启动抗震救灾Ⅳ级响应的建议。

6.4.3.2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6.4.3.3市指挥部办公室受市政府委托宣布启动IV级应急响应。

6.4.3.4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向市政府、市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安排和进展情况。

6.4.3.5当伤员得到救治、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市政府宣布IV级应急响应结束。

6.5分工协作机制

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本级党委、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部署,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有关部门应主动做好前来灾区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社会团体、群众自发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根据其专业特长和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合理分派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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