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工艺与布置
1.烟花爆竹的生产工艺,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自动监控等可靠的先进技术。对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作业应采取隔离操作。并应坚持减少厂房内存药量和操作人员原则,做到小型分散。
2.危险性建筑物和生产工序的设置应与生产能力相匹配。
3.危险品生产厂房内的工艺布置应符合生产产品的制作流程,并应便于操作人员的迅速疏散。
4.危险品生产区内,危险品生产厂房允许最大存药量应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规定;单个危险品中转库允许最大存药量不应超过两天生产需要量。
5.1.1级、1.3级厂房和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其平面宜为矩形。
6.有固定操作人员的非危险品生产厂房,不得和1.1级厂房联建。
7.1.3级厂房允许附设辅助用室,但应设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
8.不同危险等级的中转库,应独立设置,且不得和生产厂房联建。
9.1.1级厂房应单机单间、独立设置。当需联建时,应采用防护墙隔离,或设置在抗爆间室内。当机器生产黑药引火线时,每个生产间不应超过二台机组;
10.混药或配置工序,效果件制作工序,引线制作与裁切引线工序,装药与筑药工序,压药工序,烘干工序应分别独立设置厂房。
11.1.3级厂房中氧化剂和可燃剂的粉碎和筛选、称原料厂房,应独立建设。
12 .对危险品进行直接加工的岗位宜设置防护装甲、防护板或抗爆间室。
13.1.1级、1.3级厂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m2。
14.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药剂的干燥,宜采用热水和低压蒸汽或采用远红外线或利用日光烘干。当采取日光干燥时,必须在专门的晒场进行,晒场场地要求平整,严禁将制品直接晒在地面上,气温高于37℃时,应采取防阳光直接照射的措施;当采取烘干厂房干燥时,烘干厂房内的温度,应符合产品工艺安全要求,烘干温度应满足《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规定,烘干厂房内应有排湿装置,应设置感温报警装置。严禁采用明火烘干。
15.烘干厂房内危险品的堆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产品烘干时,产品的堆垛高度不应大于1.2m,堆垛离地面不应小于0.25m,堆垛离热源不应小于0.3m。
2.药剂烘干时,药剂的药层厚度不得超过0.015m,药剂离热源不应小于0.5m。
16.烘干厂房和晒场应设置凉药间或凉药厂房。
(三)危险品的储存,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规定,并应分类分级专库存放。
仓库内危险品的库存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生产区内的1.1级中转库单库存药量不宜超过500kg,1.3级不宜超过1000kg。
2 总仓库区内的成品单库存药量不宜超过20吨,烟火药、黑火药药剂库不宜超过10吨。
3 仓库内危险品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A.危险品堆垛间应留有检查、清点、装运的通道。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7m;运输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l.5m。
B.烟火药、黑火药堆垛的高度不应超过1.0m;成品与半成品堆垛的高度不应超过1.5m;成箱成品堆垛的高度不应超过2.5m。
(四) 危险品运输
1 危险品的运输,应采用带有防火罩的汽车运输,厂内短途运输可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手推车运输,厂房之间的运输也可采用人工提送的方式。不宜采用三轮车,严禁用畜力车、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
2 危险品生产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类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距1.1级建筑物不宜小于20m;
B 距1.3级建筑物不宜小于15m;
C 运输散露危险品的道路中心线距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构筑物,不应小于35m。
3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汽车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纵坡,不宜大于6%;用手推车运输危险品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
4机动车不应直接进入1.1、1.3级建筑物内,宜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2.5m以外处进行装卸作业。
5人工提送危险品时,宜设专用人行道,道路纵坡不宜大于8%,路面应平整,且不应设有台阶。
三、个人看法
很高兴可以融入XX县安监局这个大家庭来学习工作,在单位完善的管理体系下,各项工作都得到顺利的展开。最后要真挚的感谢主管领导对我工作的指导,感谢同事的帮助。在现场监督检测经验不足的我,今后一定会多加学习,积极实践,总结经验,不断的自我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