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铁路总公司原副总经理卢春房接受证券时报采访时表示,国企混改的方向是完全正确的,推行混改对国家对个人对企业都是有利的,应该继续推进。
据了解,今年1月2日,中国铁路总公司总经理陆东福曾透露,过去一年国铁企业公司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18个铁路局改制为集团有限公司;总公司机关组织机构改革顺利完成,2018年将持续深化铁路改革,加快构建公司制运行机制,到2020年,铁路企业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水平进一步提升,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铁现代企业制度和运行机制全面建立。
近年来,我国铁路管理体制机制发生了巨大变化,高铁事业也迅猛发展,不论是通车里程还是运营速度都已全球领先。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培表示,应加快推进《铁路法》修订进程,更好地用法律武器为高铁安全保驾护航。
2017年,中国高铁“四纵四横”网络提前建成运营,把30个省会级城市和直辖市编织进了一张世界最大的高铁网。在发展城市集群,平衡沿海与内陆经济,促进旅游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人民群众出行带来了美好地生活体验。
“随着铁路管理体制机制的巨大变化,以及高铁迅猛发展,现行《铁路法》已经与铁路发展和体制改革严重不相适应。”王培代表说。例如,《铁路法》制定之初,我国还没有高速铁路,有关高铁的法律规定更是缺失。现如今,我国高铁里程已居世界第一,高铁已经成为我国“走出去”战略的一张靓丽名片,确保高铁安全尤为重要。
记者了解到,现行的《铁路法》自1991年5月1日施行至今已历时27年。期间,只在2009年因土地管理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改和施行,对《铁路法》中涉及刑事责任、治安处罚等条款进行了修订;对《铁路法》第25条铁路旅客票价率、运输杂费等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王培代表建议,当前,全国铁路沿线社情、民情复杂,随着高速铁路网的快速扩充,安全风险不断加大。因此,有必要在《铁路法》中应增加有关高铁安全保护的专门规定。同时,铁路领域的体制改革成果也应在《铁路法》中予以体现,以法律形式明确中国铁路总公司和国家铁路局的权责划分,明确各铁路局集团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等。
王培代表还建议,在修订《铁路法》时,应对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并对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进行原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