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过去的全国两会上,人社部原副部长何宪透露,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在工资中的占比,有望进一步提高,从40%增长到45%左右。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的地区差距还比较大,一是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存在较大差距,二是层级比较高的机关单位和层级低的县乡等机关单位存在较大差距。
因此,从2006年起,国家对津贴补贴进行了规范。日前公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完善适应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制度。从目前看,完善工资制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主要成效包括:一是完善工资制度配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工作已经完成;二是改善了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结构,基本工资占比从30%左右增至40%左右;三是向基层倾斜,建立乡镇工作补贴和县以下的职务职级并行制度。
提高基本工资
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其中明确,今后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将每两年调整一次,至于调整的幅度,主要是按照公务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结果,并综合考虑当年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来确定。
在《方案》下发之后,去年全国各省的公务员基本工资都有上调,而且调整的时间是从10月1日起。按照每两年调整一次的规定,实际上,这就意味着,今年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将再次提高。
公务员基本工资上调幅度较大。像公务员中最低级别的办事员,基本工资标准是从630元提至1320元,但由于公务员涨薪是与养老保险缴费同步实施,因此从调整后的结果来看,公务员涨薪的幅度并不大。按照去年人社部公开的说法,以全国平均水平计算,大约是月工资人均实际增加了300元。
据前述接近人社部专家介绍,在《方案》出台之前,公务员基本工资大约只占全部工资的30%,其余70%多为各种津贴补贴。去年经过上调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再加之对过去滥发的津贴补贴部分实施严格控制,使得公务员基本工资占比提高至40%左右。预计未来几年,再经过两三次的调整基本工资之后,公务员工资中的基本工资占比将会超过津贴补贴。
实施的新一轮公务员工资改革,主要是在提高公务员基本工资的同时,把过高的、滥发的津贴补贴降下来。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对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只能由中央来决定,各地必须按照中央划定的标准来执行,而公务员的津贴补贴是由地方财政承担,长期处于不透明的状态。现在中央调整公务员工资占比结构,最根本的目的,还是要实现对公务员工资的有效管控。
前述接近人社部专家告诉经济观察报,去年人社部等方面在调整公务员工资结构的同时,还要求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擅自提高公务员的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还规定省部级正职的津贴补贴每月减少650元,基层办事员的津贴补贴要每月减少220元。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针对乡村教师“下不去”“留不住”“教不好”等突出问题,提出了9个方面措施。
让乡村教师“留得住”
乡村学校怎样才能留住教师?《实施办法》提出,我省将切实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研究制订提高乡村教师教龄津贴标准政策,提高乡村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逐步建立乡村特困教师救助制度。并且,关心乡村教师身心发展,加快实施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多年来,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不一样,城市高于乡村。《实施办法》提出要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在机构编制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等小规模学校的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在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的基础上,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解决乡村学校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
《实施办法》明确,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总体平衡,并适当向乡村学校倾斜。原则上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的通过率应不低于城镇学校。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时间较长的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时应适当倾斜照顾。
论文、课题是不少乡村教师评职称的“拦路虎”。此次《实施办法》还明确,我省乡村学校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对课题和发表论文原则上不作刚性要求。并且,为鼓励乡村教师一专多能,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乡村教师,允许按全科学科申报晋升职称。
一是加强师德建设。全面落实师德教育、宣传、考核、激励、监督、惩处、检查和保障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把师德建设情况纳入乡村学校发展性评价、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并作为学校评特色、上等级的重要内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拓宽乡村教师补充渠道。鼓励各地组织实施乡村学校教师定向招聘专项计划,及时有效补充乡村教师,优化乡村教师结构。组织实施乡村学校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畅通毕业生定向到乡村学校任教的通道。对到乡村学校支教1学年及以上的退休或已完成交流任务的特级教师、高级职称教师,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工作经费。
三是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落实乡村教师任教津贴和特岗教师津贴制度,对偏远地区、条件艰苦的乡村教师实行倾斜。研究制订提高乡村教师教龄津贴标准政策,逐步建立乡村特困教师救助制度,保障乡村教师与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加快实施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四是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等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解决乡村学校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
五是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大幅度提高中小学高级职称比例,对中小学校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按高中、中职40%,初中30%,小学10%,幼儿园5%控制标准。对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通过率不低于城镇学校,评聘职称(职务)时,对课题和发表论文不作刚性要求。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乡村教师,允许按全科学科申报晋升职称。
六是积极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重点推动城镇学校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交流任教,要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岗位结构比例内,预留一定的中高级岗位,专项用于评聘交流的校长和骨干教师。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积极试行校长职级制,促进校长交流和校长专业化建设。
七是加强乡村教师培养培训工作。鼓励师范类高校通过提前批次、“三位一体”和自主招生等方式开展招生。改革乡村教师培养模式,按一专多能要求培养乡村教师,全面实行乡村学校新任教师先到优质学校挂职锻炼1年再正式上岗的培训模式。加强信息技术能力培训,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教师培训经费优先保障乡村教师培训需要。
八是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认真组织开展省级优秀教师评选表彰,对有突出贡献的农村教师等予以表彰鼓励。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
九是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充分关注乡村教师专业发展需求,引导乡村教师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促进乡村教师才智充分发挥、潜能充分挖掘。
十是强化责任。将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新增财政预算的投入重点之一。加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及时通报和公布督导情况,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