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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个人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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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领导干部如何提高执政能力,成为如今成为人们最关注的热门话题。检验各级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很大程度上要看其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更具体点讲,要看他们行政如何作为。

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决定》中提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一些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思想理论水平不高、依法执政能力不强、解决复杂矛盾本领不大”;“一些党员干部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思想作风不端正、工作作风不扎实、脱离群众等问题比较突出”。这些影响党的执政成效的问题,是导致执政能力不高的重要原因。决定提出的这些问题,针对性强,需要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对照检查。

实践中,群众对领导干部反映比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不作为。一些领导干部既有权力,也有能力,但该管的不管。现实中碰到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党和国家都有政策规定,但他们就是怕惹麻烦,怕干砸了影响政治前途,所以能躲的就躲,能推的就推。有些干部明明知道有些群众生活很困难,急需政府关心帮助,但他们就是漠不关心,视而不见。这里面有行政效率低下、管理方法落后的问题,但从根本上讲,还是不愿作为、不想作为。

其二,行政乱作为。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该管的,胡乱插手;该管的,乱管一气。这里既有干部执政的能力和水平问题,也有干部个人的品德问题。比如,不是依法办事,不把手中的权力用到为人民服务上,而是滥用权力,违法行政,甚至以权谋私,走向腐败。

责任,重于泰山。这源于使命感,也应属于最基本的职业精神,可是因为少数党员干部责任意识不强、履行职责不力,不作为乱作为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损失的重大安全事件仍屡有发生。

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能不能依法行政、科学行政。这其中包括领导干部自己是否守法,其行政作为是否在宪法和法律容许的范围内,能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是否从根本上尊重和服从人民群众的意志,是否真正代表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很显然,领导干部行政作为与不作为,对执政成效影响很大,群众感受深刻。在其位不谋其政,固然有问题;滥用权力,违法行政,有时候比不作为的危害还要大。

在提高执政能力的问题上,《决定》特别强调“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事实上,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依法执政来体现。因此,行政积极作为、依法作为,把依法执政的问题解决好了,我们所提倡的“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实现党的执政宗旨”就有了坚实的基础,执政能力的提高才能真正实现。

治理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的对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遏制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应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治国方略,其核心是严格依法办事,关键是监督检查,建立一套完整的、规范的、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机制,必须树立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绝对权威。要确保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确保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二、完善立法,减少法律冲突,拓宽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治理领域和渠道。其一,应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方式和时效;其二,应对行政主体的设?、行政职能,行政领导的职责予以立法,对一些特殊行政主体和特殊岗位职责也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对于一些需数个行政机关共同履职的,尽可能具体划分各行政机关的职责,或明确职能交叉时各行政机关的职能分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或重叠;其三,在立法上加强对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惩治力度,在制定行政法律法规时,增加对行政不作为的处罚条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有关行政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后果;其四,应修改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还应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不作为的受理范围,规定对行政复议不作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把被动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与主动检查,主动办案相结合,这样不仅可以解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作为与乱作为的法律救济空白,而且可以敦促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解决一部分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纠纷。

三、积极推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目前,我国已有不少城市试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而且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效果。其具体做法是,将数个有行政执法权的职能交由一个行政机关办理,如成立行政执法大队统一行使,这样可以避免某些工作重叠、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四、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要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其积极履行行政职责的意识。使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内化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同时,要建立科学的奖惩制度。对勤于政事,依法行政,政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将此作为干部任用、升迁的重要依据。形成一个“能者上;庸者下;劣者罚”的行政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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