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员工是很常见的事,那么员工在试用期内被单位辞退能获得补偿吗?能获得什么补偿?下面随小编一起了解一番吧~
一、用人单位能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三、总结
1、按照这位咨询者的情况,她因职位重叠被撤销岗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岗位都没了,员工无处安放的情况下自然只能辞退)。单位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还是第四十条第三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都是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咨询者工作不满6个月,补偿金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
2、如果用人单位以第四十条第三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文中经理通知时间较短,所以该咨询者应该得到额外一个月的工资,这样总的补偿金为1.5个月工资。
3、该用人单位要求咨询者主动辞职,就是想规避相关的补偿金。因为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除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错的情况下)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很多劳动者不了解这种情况,不知道相关的经济补偿金权益,故听单位的话主动辞职,为单位省下了一笔钱。
4、劳动者应在平时工作或与用人单位谈判时进行录音录像文件保存等收集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