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95.47亿元,项目贷款余额5.98亿元。
(四)购买国债:2016年未购买国债,至年底国债余额为零。
(五)融资:2016年,当年临时调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217亿元,当年归还57亿元。
截至2016年底,融资总额217亿元,融资余额160亿元。
(六)资产证券化:2016年,发行两期个人住房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涉及11.19万笔贷款。截至初始起算日(2016年1月1日零时),全部未偿贷款本金余额为320.97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行三期个人住房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贷款笔数为11.89万笔,未偿贷款本金余额为305.71亿元。
(七)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2016年,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36937笔,金额250.71亿元。当年贴息额0.55亿元。
(八)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61.60亿元。其中,1年以上定期2.24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59.36亿元。
(九)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102.58%,比上年同期增加4.18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108.41亿元,同比降低5.66%。其中,存款利息收入10.21亿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96.45亿元,其他收入1.75亿元。业务收入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为满足个贷资金使用需求,结余资金定期存款提前兑付使得存款利息收入减少;二是因为试点公租房项目贷款大都已结清使得项目贷款利息收入大幅减少。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68.38亿元,同比增长108.16%。其中,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51.96亿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2.13亿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4.00亿元,其他支出10.29亿元(主要包括个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支出8.96亿元,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支出0.55亿元)。业务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国家三部委文件精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统一调整为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使得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增加。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40.03亿元,同比降低51.22%。其中,增值收益率1.33%,比上年同期减少1.77个百分点。增值收益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因央行多次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使得个贷利息收入减少;二是由于央行调高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存款利率,使得存贷利差大幅收窄;三是扩大市场化配置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和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产生的融资成本。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31.25亿元,提取管理费用1.35亿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43亿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35亿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0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60.87亿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60.05亿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1.14亿元,同比增长22.54%。其中,人员经费0.55亿元,公用经费0.17亿元,专项经费0.42亿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0.44亿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134‰。
当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逾期贷款,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260.63亿元(包括因2016年贷款需求增长较快借用的160亿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8%,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17%。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无项目贷款逾期情况。
当年未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逾期贷款,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0.24亿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项目贷款余额的比率为4%,项目贷款逾期额与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6年底,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6.30%、7.05%和15.62%。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93%,国有企业占2.48%,城镇集体企业占1.38%,外商投资企业占7.7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83.7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61%,其他占1.08%。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9.40%,国有企业占14.06%,城镇集体企业占2.24%,外商投资企业占18.0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3.4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81%,其他占2.00%。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57.44%,中等收入群体占33.65%,高收入群体占8.91%。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2010.53万笔,金额659.37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3.9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72.49%,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8.35%,租赁住房占3.06%,其他占0.01%);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6.09%(离休和退休占14.4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占0.01%,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11%,其他占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