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梅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自住住房的;
3、翻建自住住房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家庭租赁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
非房屋类:
梅州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
7、因单位破产、转制等原因已下岗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女性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满45周岁(含45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的;
8、直系亲属户口在外地,本人在梅州挂职的干部,异地购房的;
9、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职工调离本市的。
提取材料
购买商品房:
1.购房合同原件(一年内);
2.购房发票原件(首付20%以上);
3.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未婚证、离婚证)。
购买二手房:
1.不动产权证(一年内);
2.契税完税证和购房发票;
3.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未婚证、离婚证)。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国土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购买土地发票(如果是宅基地自建的提供户口证明);
3.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一年内);
4.预算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书、购买材料发票;
5.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未婚证、离婚证)
另:
1.提取本人、配偶及与购房人父母、子女公积金的部分余额需另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同本的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或公证书)、提取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未婚证、离婚证);
2.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
4.委托本单位代办的,提供本单位授权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梅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住房类
1、在本省范围内直接向开发公司购买自住房的:
①首付款发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开发公司的专用账户;全额发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个人账户。
②购房合同原件(一年内);
③购房发票原件(首付20%以上);
④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未婚证、离婚证)
2、在本省范围内购买二手自住房的
①不动产权证(一年内);
②契税完税证和购房发票;
③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未婚证、离婚证)
3、在本省范围内建造、翻建自住房的:
①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国土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购买土地发票(如果是宅基地自建的提供户口证明);
③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一年内);
④预算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书、购买材料发票;
⑤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未婚证、离婚证)。
4、在本省范围内大修自住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