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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杭州公积金提取指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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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条件】

住房消费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含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非住房消费类

1、离休、退休(退职);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6、出国、出境定居;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提取方式】

一、职工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栏选择“银行存单”。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提取核准单,职工或代理人凭当日提取核准单向指定银行签收银行定期存单。此种提取方式仅限“主城区市民之家”窗口办理(新业路311号市民中心L楼3楼)。

二、职工以本人银行卡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栏选择“银行卡转账”,填写账户户名为本人的银行卡开户银行和卡号。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到指定银行卡。目前银行卡转账方式只限于有银联标志可正常使用的卡(除外资银行)。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需将资金转至售房单位的,“提取方式”栏选择“其他转账”,并填写收款单位名称(须与购房合同中售房单位一致)、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支付给收款单位。

【申报流程】

职工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凭本人身份证明携相关证明材料至中心柜面办理→中心柜面审核通过办结。

【申报资料】

住房消费类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

一、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对于补交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的,提供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及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

2、购买二手房(存量房),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公有住房,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地税监制收款收据);

4、回迁、扩面住房的,需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其中,回迁、扩面协议应注明回迁扩面的实际支付金额、房屋地址内容,如未注明,客户还需提供资金结算单作为提取材料;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建房许可证明(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农村村民建房呈报表、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及购买材料的凭证;

6、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及购买材料的凭证。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一般应由职工本人办理,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须按以下要求分别提供身份证明资料:

1、委托缴存单位代理人办理的,单位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提取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房人配偶、父母、子女需提取的,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其配偶、父母、子女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及结婚证或同一住址的户口簿等有效关系证明。

【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

一、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或贷款结清凭证。其中,还款明细需经银行盖章并包含以下要素: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号、还款账号、还款日期、还款金额;所列要素在银行打印明细上不全的,需由银行盖章时加注缺项要素;如有部分提前还贷,还贷金额需在还款明细记录中列清。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一般应由职工本人办理,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须按以下要求分别提供身份证明资料:

1、委托缴存单位代理人办理的,单位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提取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房人配偶、父母、子女需提取的,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其配偶、父母、子女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及结婚证或同一住址的户口簿等有效关系证明。

【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自住】

一、职工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

2、无房且租住其他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的无房证明(注:无房证明的区域范围需包括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一般应由职工本人办理,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须按以下要求分别提供身份证明资料:

1、委托缴存单位代理人办理的,单位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提取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非住房消费类

一、填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根据不同的提取条件按要求提供申报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

(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四)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政府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

(六)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注销证明或经翻译社翻译的国(境)外长期定居证明。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一般应由职工本人办理,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须按以下要求分别提供身份证明资料:

1、委托缴存单位代理人办理的,单位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提取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视作法定授权代理人,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均须到中心办理手续,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

【提取额度】

住房消费类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

1、截止签订购房合同当月后满一年的账户余额;本人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2、职工申请办理住房补贴提取业务的,参照执行,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工龄未满20年的,在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单位应按借款协议书核定提取金额。

3、职工本人账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

1、贷款首付提取:提取金额截止签订购房合同当月的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余额超过首付款金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2、还贷期间提取:提取金额为截止最近还款月(以还款凭证记载最近一笔还款的月份为准)的个人账户余额,且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月至最近还款月期间的还本付息额,超过的按实际还本付息额提取。

3、贷款还清提取:提取金额截止贷款还清当月的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余额超过还清金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4、职工申请办理住房补贴提取业务的,参照执行,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工龄未满20年的,在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单位应按借款协议书核定提取金额。

5、职工本人账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自住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

2、租赁其他住房的,自4月1日起,最高提取额度为每人1000元/月,每年提取一次,分段计算:4月至3月可提取额为每人500元/月,4月至提取当月按每人1000元/月。

非住房消费类

1、离休、退休(退职):提取金额为职工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金额为职工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

3、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提取金额为职工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

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提取金额为职工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政府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有效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均可提取。

6、出国、出境定居:提取金额为职工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金额为职工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

办理时间

一、杭州主城区办事窗口:

1、市民之家网点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双休日办理咨询、提取、转移业务以及本地存贷证明的出具、辖外转入证明的出具业务,法定假日另行通知)

2、滨江网点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3、下沙网点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4、城西网点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工作日17:00-17:30仅提供咨询服务)

5、大江东网点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二、萧山分中心办事窗口: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法定假日另行通知),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45下午:13:00-16:15(冬令时)13:30-16:30(夏令时);

周六(仅办理提取业务):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30(冬令时)13:30-16:00(夏令时)。

三、余杭分中心办事窗口: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冬令时)13:30-17:00(夏令时)。

拓展阅读:公积金的四个用法

公积金用法一:

购房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用于首付或偿还本息;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偿还本息。

公积金用法二:

建造、翻修、大修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建修房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建房的费用。

公积金用法三:

租房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租;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公积金用法四:

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父母公积金可以提取出来用作女子买房首付,但也是有条件的。首先这项政策只适用于子女未婚的情况,如果你已婚就不能提取父母的公积金做首付,其次购买的住房为子女首套房,并且所购房屋的房产证上只有未婚子女姓名。

温馨提示

本人公积金是不可以提取做首付的,只能使用自有资金先垫付首付,再凭购房合同及相关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

另外,在一定条件下,可销户提取全部余额,比如离、退休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等。低保特困户也可提取,还可用于治疗特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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