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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全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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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相关费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

第二十三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一)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退休职工,提取时只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二)未达上述年龄,但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提取时需提供:退休证或人事组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的退休审批表。

第二十四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残疾等级1-4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第二十五条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出境定居证明、国内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或中心指定的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本人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需提供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的定居公证书原件和护照、定居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偿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需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在公积金贷款系统中办理一次性签约,即可开通“公积金冲还贷”功能,以此方式来实现公积金提取,直至贷款结清。

第二十七条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需提供:借款合同及最近一期还款证明(是指有贷款银行签章的还款明细表或还款对账单;以现金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签章的最近一期现金缴款单;合同约定采用活期存折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最近一期扣款记录的存折;合同约定用银行卡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并签章的最近一期扣款证明)。

第二十八条租赁本市住房,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提取时需提供:西安市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租赁合同》、《西安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和缴纳租金发票;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婚姻证明或户口簿。

第二十九条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取时需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区县民政局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销户提取时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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