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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调整卓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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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政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设定南宁市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南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统计部门公布的南宁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201元,据此,设定度南宁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255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506元,合计为3012元。

  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南宁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5〕12号),据此,设定度南宁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20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下限各为60元,合计不低于120元。

  三、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南金管〔2015〕2号)规定,中直、区直等驻我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以及缴存上、下限,可参照相关政策执行;企业总部不在南宁市但在南宁市有分支机构的,可参照企业总部所在区域城市的相关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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