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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卓公积金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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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谈嘉宾:尹伯成(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解放评论:最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再次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列为今年工作任务重点,此前,该项工作已连续两年无法按计划完成。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否有必要进行改革?

  尹伯成: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职工买房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面临着如何改进,以使这种作用发挥得更好的问题。最需要改进之处,在于更好地处理好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首先在缴存方面,住房公积金没有实现全覆盖。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覆盖率高,民营企业覆盖率低,很多进城农民工更是没有覆盖到,甚至同一个单位里也不是人人都可以参加。福利保障的程度也不同,效益好的单位往往多缴存,效益差的单位少缴存,甚至干脆不缴存。还有一些单位把住房公积金当成附加的福利,偏离了解决住房困难这个宗旨。

  其次在提取方面,按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帮助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问题。当然对于自住住房有很多解读,我认为应该重点帮助职工解决首套住房的购买。但现在的情况是,不管是不是购买首套住房,只要你缴存公积金在里面,并且符合政策规定,你就可以提取资金或者申请贷款。而且住房公积金没有找到很好的机制,去解决保值增值问题。如果你一直没有买房,退休之后才提取公积金,这个钱就贬值了,可能远远比不上缴存的多。

  住房公积金还面临一种两难。如果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要求,应该是有缴存才可提取和贷款,多缴存就可以多提取和贷款。但如此一来,就容易造成“济富不济贫”,甚至可能造成“劫贫济富”。因为低收入群体一方面缴存得少,可用贷款额度很小,另一方面由于他们收入低,可能一辈子都买不起房,从而被排斥在公积金制度之外,结果变成收入低的群体帮助收入高的群体享受住房公积金福利。但如果反过来,让贫困群体比富裕群体更多更好地享受公积金福利的话,又可能违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这个两难如何解决,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中的一大难题。

  解放评论:对于这些不足之处,如何通过改革加以改进?

  尹伯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工作连续两年无法按计划完成,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改革的复杂性和难度。但有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东风,改革前景应该比以前更乐观。

  我认为,改革的总体思路,还是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由易到难、由简单到复杂逐步解决问题,推进改革。第一就是要扩大覆盖面,让更多人能够参与进来,享受这项福利。有些用人单位

  由着性子,高兴缴就缴,不高兴缴就不缴;

  高兴缴多少就缴多少,法律拿它们没办法。

  这个问题要解决好。作为一项重要的福利

  制度,公积金缴存要有一定的强制性。与此

  同时,也要防止某些单位把公积金变成变相小金库,通过公积金制度为自己谋利。第二,要下工夫解决好有钱人享受福利、穷人无法享受福利的问题。如何在公平和效率之间进行权衡取舍?关键在于,要更加强调住房公积金惠及中低收入家庭买房、租房这个宗旨,更加突出其福利性,而不能变成商品等价交换的关系。对于已经申请过公积金贷款的,如果再次申请,就不能随便批准,否则恐怕不合理。另一方面,对于一辈子都买不起房的人,也应该保障他们的权利。比如说,公积金不仅能用于买房,也能用于解决其他一些与居住有关的困难,使买不起房的困难群众也能享受福利。

  实事求是地讲,制度不可能十全十美,但要尽可能完善。住房公积金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但千头万绪之中,有一个重点,那就是要解决好公平和效率之间的矛盾,解决好穷人和富人之间的矛盾,不能让这项惠民政策变成只会锦上添花,却不能雪中送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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